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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小便宜被骗12万,警方已追回!

法诠网官方发布于:2023-03-28 浏览量:353

当商丘市一名女子苏某听说有一家网店在打折时,她感到非常开心。她赶紧访问了这家网店并购买了很多商品,而且还使用了他人的银行卡付款。可是当她想要退货时,却发现这家网店不但拒绝了她的请求,而且还开始威胁和恐吓她。  

苏某试图向当地警方寻求帮助,然而警方告诉她,这家网店所在的地址属于虚假的公司,不存在实体店面,也没有注册商标。所有的交易都是通过网络完成的,并且已经跟踪到了国外账户。刑侦大队民警接警情后迅速分析研判,于3月17日在河南省许昌市将犯罪嫌疑人贺某等人抓获,并追回受害人损失共计12万余元。经审讯,犯罪嫌疑人贺某对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最终,苏某被骗了12万元。她非常后悔自己的贪小便宜,同时也意识到自己需要更加谨慎地对待网络交易。她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我太天真了,以为能在网上找到好的物品价格,结果却不得不承担重大的损失。我希望大家能够引以为戒,避免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  

这个故事向我们提出了一个深刻的问题:在网络交易中,我们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我们应该如何辨别虚假交易和真实交易?同时,这个故事也让人们认识到了贪小便宜的后果,提醒我们在生活中要保持谨慎和理智。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诈骗数额达到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如果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并且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法诠网相关律师提醒:《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本文不代表法诠网全部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