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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怀孕期间患上癌症丈夫却不闻不问,后被告上法庭

法诠网官方发布于:2023-03-17 浏览量:408

吴先生与于女士恋爱结婚不久后,就发现怀孕了。可当于女士怀孕第4个月去医院产检时却发现其患有乳腺癌,医生建议要终止妊娠并马上接受治疗。  

可两人在恋爱期间就是没还准备结婚,就流产过两次,所以吴先生想让于女士先坚持几个月,把孩子生下来再说,虽然于女士的父母一开始不同意,但最终还是尊重了女儿的选择。  

可谁曾想,孩子先下来后吴先生一家人的态度就360度大转弯,全程都是于女士的父母在带着女儿在接受治疗并支付医药费,每当问吴先生要钱时,其就以工资还没发、孩子需要养为由推脱。  

于女士的父亲于先生不忍心放弃,于是掏空积蓄并卖房救女,可最终还是无力回天。最让于先生气愤的是,作为丈夫的吴先生,不仅女儿最后一大手术以工作脱不开身为由,没有出现。女儿刚去世不久就开始张罗着二婚。  

事后于先生一气之下,收集证据将吴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为女儿治病的108万元。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了证明女儿治病的钱,全部都是自己出的,于先生向法院提交了其卖房证明及为女儿治疗除去医保报销后的费用单据共计108万元。  

可吴先生却不认可于先生的说法,其辩解称,妻子已经去世了,其现在是单身,有权利重新追求新的生活,且治疗费用其也承担了一部分。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为了反驳于先生的主张,吴先生拿出结婚前转给于先生的10万彩礼钱的转账记录,及妻子住院期间卖车的20万元的转账记录。据此,吴先生认为,这30万元应当予以抵扣。  

可于先生当庭反驳称,女儿于女士开的那辆车是其在女儿参加工作时其所购买的,因此属于女儿的婚前个人财产。随后于先生提供了购车凭证。  

双方在法庭上进行了几个回合的控辩,听完双方的陈述后,法院经审理后给出了审理意见:  

首先,吴先生婚前支付给于先生的10万元是基于与于女士结婚为目的,赠与行为。基于双方已经缔结婚姻关系,该笔款就不能撤销。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也就是说,这10万元彩礼是吴先生以结婚为目的,婚前赠与给岳父的,事实上其与于女士也已经结了婚,因此这笔钱与吴先生没有半毛钱关系。  

其次,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换而言之,由于于女士名下那辆奔驰车是父亲在其参加工作时所购买,即是在结婚前的财产,故该车销售所得20万元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再次,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简单地说,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关爱、相互照顾,当一方有危难时,另一方就不能坐视不管,必须承担起作为丈夫或者妻子的责任,予以帮扶、照顾。  

最后,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具体到本案中,于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其父母所付用于自身疾病治疗的债务,应当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因此,应当认定于女士生前因治病向其父母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法院认为吴先生在于女士在患病期间没有陪伴在妻子身旁,亦未承担相关费用,没有尽到作为一名丈夫应当尽到的相应的法定抚养义务,而于女士的父母付出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日常开支,如果将彩礼金抵扣医疗费有悖法旨情理,故判定于先生所支付的医疗费108万元应当由被告吴先生承担。

转载自娟姐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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