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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万存款被行长挪用 银行拒赔称储户存在过错

法诠网官方发布于:2023-03-17 浏览量:991

近日,一起银行员工挪用储户存款的案件引发了社会关注。南京市民李先生一家在邮政储蓄银行南京江宁支行(以下简称邮储江宁支行)存入的243万元被该行原行长时某宁挪用,后时某宁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刑。李先生一家要求银行赔偿损失,却遭到银行拒绝。银行认为,李先生一家在处理自身存款过程中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因此应自行承担责任。  

据了解,2008年至2018年间,李先生一家分别使用3个身份证在邮储江宁支行存入了135万元,并每年将本金和利息再次存入该行。到2018年12月,3本存折余额共计243万多元。然而,在2019年1月李先生要取钱时发现钱取不出来了。经报警调查发现,除第一笔存款信息是真实的外,其他所有的存取记录都是时某宁制作的假流水。

法院审理后认定时某宁犯挪用资金罪,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邮储江宁支行2430109元。但邮储江宁支行却不愿意向李先生一家返还存款,并提出上诉。邮储江宁支行认为,李先生一家与时某宁之间并不存在储蓄合同关系,而是委托时某宁处理存款事务,并且长期不查询账户余额和流水信息,不符合常理和审慎注意义务。此外,邮储江宁支行还认为中间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银行的说法和态度,李先生一家表示不能接受。“这么多年过去了,钱拿不回来。银行员工挪用资金银行可以先行赔付后再进行追偿。不能坑储户的钱。”李先生说。  

本案目前正在重审中。  

这个案件中涉及到两种违法行为:一是时某宁的挪用资金罪,二是邮储江宁支行的侵犯储户财产权。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时某宁作为邮储江宁支行原行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制作假流水,并将李先生一家存入该行的243万元挪用归自己使用。这显然构成了挪用资金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时某宁已经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邮储江宁支行2430109元。  

侵犯储户财产权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与储户签订存款合同后,在未经储户同意或授权情况下擅自动用其存款造成损失而不予赔偿或拖延赔偿等情形。邮储江宁支行在发现时某宁挪用李先生一家存款后,并没有主动向李先生一家返还存款,并提出上诉。邮储江宁支行认为李先生一家与时某宁之间并不存在储蓄合同关系,并且自身存在过错。这种说法显然是站不住脚的。首先,在李先生一家第一次存款时已经与邮储江宁支行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合同关系,并且每年都会收到该行寄来的利息单和账单等证明文件。其次,在时某宁制作假流水并挪用李先生一家存款期间,该行没有尽到审查和监督义务,并且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犯罪分子的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在本案中应当认定邮储江宁支行对于李先生一家所受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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