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属于业主共有的区域包括:
(1)小区内的道路。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小区内的绿地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3)小区内的公共场所、供用设施。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4)物业服务用房(一般指物业办公室、门卫室等)
物业服务用房;
(5)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共有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车位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6)小区内的通道、楼梯、大堂等、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7)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
(8)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9)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10)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11)物业服务用房;
(12)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13)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14)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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